常州市中医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30     浏览次数:70228

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51名,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考试考核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考核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

笔试对象:初审通过并报名成功人员。

笔试时间:2023年4月18日(周二)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常州市中医医院1号楼七楼学术报告厅

笔试要求: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笔试分为专业测试和外语能力测试,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0.7+外语能力测试成绩*0.3,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笔试成绩在常州市中医医院网站公布,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根据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以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复审人选,若该岗位成绩合格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复审人选。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笔试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对象:笔试通过人员。

资格复审内容:应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各类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时间:2023年4月19日(周三)下午14:00-16:00。

资格复审地点:常州市中医医院1号楼七楼学术报告厅

资格复审要求:

⑴ 提供与自身应聘岗位条件要求需要的各类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如身份证、专业方向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现有职称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等)进行审验,常州市医疗卫生机构编外工作人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按“2023年毕业生”身份报考的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尚未就业人员,须提供《“2023年毕业生”身份承诺书》(可在常州卫健委网站自行下载),所有审核材料经资格审核人员当场确认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⑵ 若国外(境外)学历学位的还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书。

 资格复审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到场,如委托他人,须本人签署委托书及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根据笔试成绩、资格复审结果,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以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若该岗位合格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3、面试

面试时间:2023年4月20日(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面试地点:常州市中医医院1号楼七楼会议室

各岗位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配分比例为:笔试占50%、面试占50%。

 

二、体检和考察

1、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医院组织实施。

2、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考生自理。

3、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应侧重于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5、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公示

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原发布招聘简章的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聘用

拟录用人员需在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进编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不进编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报考人员应在招聘单位通知报到后45日内携带解除关系证明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五、政策咨询及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医院组织实施,接受人社部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考务工作按照“严密程序、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要求组织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将按考试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方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医医院负责解释。

                                                                                                               常州市中医医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